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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错案再审开庭困难:与制度不健全密不可分

2018-02-18 08:13:3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明确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等9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问题是,举证难度的“升级”,对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原案当事人并不容易。由法院审查把握“可能推翻”,也缺乏具体明晰的标准。由此,导致了一些当事人诉诸信访、媒体等非司法渠道,曲线实现再审立案的目标。

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派出机构的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也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此番“发声”,将推进新时代刑事申诉及再审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再审开庭困难及立案标准等问题上,在明确和细化刑法规则与刑事政策等方面“破冰”,便于为各级人民法院指导借鉴,更释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纠正冤错案件的强烈讯号。

从长远看,还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准立法”,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标准等,不断健全审判监督程序,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让平冤之路畅通无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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