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北京城管开展停车管理专项整治 人盯车巡严防违法行为反弹

2018-02-12 13:31:1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网北京2月12日电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静态交通管理水平,优化停车秩序,规范停车企业经营行为,2018年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停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实现停车管理类投诉举报同比持续下降、停车秩序明显改善的工作目标。

据了解,北京市将重点针对各区划定的主要区域,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热线举报等方法,着力整治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备案、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违反运营服务规范、无照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等四类违法行为,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堆物堆料等影响停车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一并依法予以查处。此外,城管执法部门还将落实人盯车巡工作模式,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充分取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截至目前,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开展停车管理专项执法80余次,规范轻微违法行为1828起;立案查处四类停车管理违法行为69起,罚款4.6万余元。下一步,城管执法部门还将重点结合春节期间的环境秩序保障工作,加大节日期间的停车秩序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秩序。

新闻链接

停车秩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查处范围限于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

违反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运营服务规范

违反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备案

违反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1万元罚款。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