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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调查措施之扣押: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18-01-29 14:50:1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⑧】

扣押: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0份《扣押决定书》!这是山西省纪委监委在调查梁某案的过程中开具的。

“梁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大量财物。其妻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梁某涉嫌贪污、受贿的财物分散转移到了多个人手中。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很有可能造成证据缺失、证据链断裂,并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相关调查人员介绍道。

在梁某交代出涉案财物转移之处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迅速行动,将涉案财物一一扣押。“在我们的调查人员到达涉案财物转移地时,有好几个人正在想方设法转移涉案财物,如果涉案财物被二次移转,会给我们的调查带来很大的麻烦。”相关调查人员事后回忆仍心有余悸。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进行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在调查太原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刘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及时扣押了刘某留存的涉案补签单据、相关涉案证人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刘某及其家属用于记账的日记本等涉案证据。事实证明,这些扣押物品正是突破该案的关键点,通过扣押措施将证据固定,有力闭合了该案的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刘某无力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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