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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林业局被判重新答复养殖信息

2018-01-12 09:00:2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以不属于该局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开穿山甲养殖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前述理由并非法定理由。

而东莞市林业局还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等理由,不对外公开庆丰园养殖基地所养穿山甲养殖种类、来源和数量等信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前述理由虽属法定理由,但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01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就此评论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1)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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