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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2018-01-11 13:50:2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深圳1月11日消息(记者杨振)国内首部食品安全监督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深圳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委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食品安全由无害性和营养价值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是强制性标准。当前,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而对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够重视。

本次立法重点聚焦在目前深圳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上,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重点研究在几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领域制定深圳标准,具体包括: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安全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这也意味着,一件食品的质量好不好,深圳市民今后有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贴有食品安全深圳标准的标识。

除了制定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应当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企业达不到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该不该受罚,这在审议时一度引发争议。经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达不到声明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但不宜罚得太重。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给予其整改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达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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