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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至市地级政府

2018-01-11 08:05:2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郄建荣 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这是中办和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记者今日从环保部获悉,《方案》的落实已经有了时间表,即从2018年7月以后,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制定配套文件。同时,环保部提出,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 

环保部明确,将联合司法部进一步强化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库建设,指导推进地方库建设。

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国务院授权后,试点地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也就是说,省级政府是主张赔偿的权利人。

环保部指出,《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环保部认为,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重点。

根据《方案》要求,环保部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环保部继承2015年《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调整补充了部分内容。

其中,环保部明确,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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