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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安机关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900余起 “内鬼”监守自盗致侵害公民信息案多发

2018-01-10 08:00:2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缺位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政、教育、卫生、人社、通信、金融、快递等部门拥有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单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没有完全落到实处,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

他进一步分析说,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原因有三;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薄弱,极易遭到黑客入侵、窃取;内控安全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内部工作人员为牟取不法利益,违规查询、非法窃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多发;在进行政务和信息公开时,未能妥善处理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间的关系,造成信息泄露。

据了解,随着去年网络安全法和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以及公安机关连续两年开展专项打击整治,国内大数据行业违法违规获取数据的行为有所收敛,但大数据的采集、流通、交易、应用等环节总体仍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这也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不法分子而言,利益驱使其持续作案。公安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表明,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从最初几百几千条信息倒卖开始,之后主动在网上寻找资料来源,高价倒卖,数量很快上升至几万、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条。犯罪嫌疑人根据信息“含金量”进行标价,新开楼盘业主、新购车辆车主、新生儿家长、入学新生等信息价格最高。

“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受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带来了不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说,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罚处罚,但是没有行政处罚的前置性程序,从民事责任直接跨度到刑事责任,跨度太大,出现只有刑法单打独斗的局面,不利于形成合力。

据介绍,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放松,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制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原则、程序,存储、使用和保护义务,以及不当使用、保护不力应承担的责任,争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专门条款。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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