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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宁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2018-01-08 20:50:21 央广网

央广网银川1月8日消息(记者徐升)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对机动车泊位设置、服务费定价及免收停放费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外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放场地、设施以及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过法定处理期限后,因个人原因未取走车辆的,应由本人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办法》对新能源车辆充电及停放收费作出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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