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昆明1月2日消息(记者 李腾飞)2017年底,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命名198家单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云南省9家单位获选。
此次获选的名单中,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县金顶镇大龙村大公甸小组、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研究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民族小学、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中学、云南民族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景区等云南省9家单位被命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立足我国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择优推荐、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国家民委决定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抓住推动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两个着力点,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