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财政部等四部门详解所得税优惠新政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题: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财政部等四部门详解所得税优惠新政
新华社记者韩洁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释放什么信号?哪些外资企业可享受优惠?28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回应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税收优惠旨在鼓励境外来华投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重点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举措旨在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适用此优惠
通知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