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批准2017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与内地高速铁路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两地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经协商,内地和香港特区就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章 口岸设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出入境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西九龙站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香港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过境限制区管理。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口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