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12月23日消息(记者王珩)12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对于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给予完成人、转化人的奖励数额不少于70%。
据了解,现行《条例》是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1997年5月26日起颁布施行至今,在促进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条例》是现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订,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条例》不仅解决了当前制约贵州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提供保障,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和奖励比例上做了调整。其中,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首次将新服务、新技术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并依据《条例》给予支持和保护。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允许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线从事转化工作,并保证他们在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奖励额度上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