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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

2017-12-23 07:01:4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监察法草案进入二审

  严格规范监察措施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监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对监察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并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二审稿将一审稿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针对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船舶吨税法草案进入二审

  缴税不再指定银行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船舶吨税法草案,这是该法律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

一审稿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的意见提出,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表属于本法的组成部分,对税目税率表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修改法律。经研究,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

一审稿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定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规定过窄,不利于以后进一步完善吨税税款缴纳方式。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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