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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2-22 18:16:1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杭州12月22日消息(记者 李佳)记者今天从相关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浙江”将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信用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根据《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将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以上这六条不良信息将被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

此外,信息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周华富介绍,浙江省在2002年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重要决策,多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向纵深,如今浙江省信用平台建设已经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形成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位一体”的基本架构,覆盖189.1万家企业、6550.5万自然人、4.9万家社会组织、3万余家事业单位和8957家政府机构。下一步,将以《条例》为保障,全力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

关键词: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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