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12月21日消息(记者许大为 通讯员甘孝雷 白桦)日前,广西工商局出台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试行)》,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书面审核。
办法明确,两种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由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是拟作出的撤销登记的决定;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包括八项内容:一是否有管辖权;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是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五是定性是否准确;六是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七是程序是否合法;八是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恰当。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