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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农民遭征地 国务院裁决广西自治区政府违法

2017-12-21 10:06:3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陆先生认为,武鸣区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未履行合法手续、未对自己作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严重违法,于是聘请律师维权。

陆先生的代理律师调查后发现,陆先生的房屋处于村集体土地上。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法定依据不同,适用的程序也完全不同。

在律师的建议下林先生将南宁市武鸣区政府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征收决定违法的观点。诉讼后,武鸣区政府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

区政府当庭承认 确存在程序违法

陆先生还将武鸣区政府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开庭当天,武鸣区副区长石岩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武鸣区政府辩称,因陆先生不愿与镇政府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致使征收土地工作无法推进;因为找不到陆先生,为继续推进征地工作,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现场勘查测量,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出补偿费,将应补偿的款项全部支付到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代管代支付,并采取直接送达和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陆先生。

武鸣区政府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区政府在未与陆先生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将其房屋拆除,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强拆是逼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虽然它不完全合法,但拆除之前已经组织人员将房屋内的动产搬出,不存在财产受损,陆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不应无限度地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否则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利于武鸣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武鸣区政府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称是镇政府与涉案村组的群众代表签订,但陆先生认为,这些群众代表是如何选出的,无法证明,故不具有合法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具有强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针对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被告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被告迳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16年8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南宁市武鸣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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