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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12-18 07:41: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17日,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该负责人说。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7个省(市)的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方案》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 该负责人说,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方案》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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