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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商家权益 “黄牛”抢购软件危害不容小觑

2017-12-16 07:36:4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刘德良:抢购软件对于卖方也就是网络商家来说,一般来讲会侵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的抢购软件可以理解为外挂,以前我们在游戏环节中会经常遇到外挂软件,本质上来讲是在卖方的主程序或者软件上找到一个漏洞,进而在这个漏洞上外接一个类似于外挂的程序。

我们可以将交易的主程序理解为一条大河,河流的通道可以理解为信息存储空间,大河在流经的过程中,卖家在上游,买家在下游。抢购软件在买家的上游开辟一条渠道引水流,那么买家在主河道所能引用的水流就会变少。所以,在卖家的程序漏洞上外接程序的行为,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上来看是一种非法侵入的行为。对于买家来说,这种外挂程序占用主程序的交易带宽,进行分流,很多买家只能走拥挤的带宽,交易速度降低,买家的交易机会流失。不法分子伺机囤积商品待价而沽,哄抬物价,坐享利润,这也导致卖家通过促销手段提高交易量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记者: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快,市场规模日益增大。另一方面,网络“黄牛”不断利用电商平台漏洞开发抢购程序。您刚才提到,此类抢购软件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也对卖家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针对现在的情况,如何从根本上治理抢购软件及网络“黄牛”的行为?

刘德良:完全杜绝不太可能,但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虽然刑法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最终保障手段,但从首起抢购软件案来看,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没有适用,如果仅仅适用刑法实际上也没有把司法资源完全利用起来。对卖家来说,这种非法侵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买家来讲,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就市场秩序而言,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可以将抢购软件的侵权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行为。当然,非法侵入行为不仅包括这一种,还包括“黑客”侵入行为。未来,我们在修订侵权责任法时要把这类行为考虑进去,将此类非法侵入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独立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这样,卖家、消费者等受害者就可以要求非法侵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类行为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刑法目前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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