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659 206 208 152 92
排灌站数量 42 18 16 7 1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349 43 224 78 4
2016年末,全国灌溉耕地面积61890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0018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30.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69.5%。
表4 农田灌溉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灌溉耕地面积 61890 16044 20064 18633 7148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10018 1655 1899 5079 1385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下水 30.5 36.9 35.7 12.1 59.3
地表水 69.5 63.1 64.3 87.9 40.7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国温室占地面积334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981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7.6千公顷。
表5 设施农业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温室占地面积 334 130 41 95 69
大棚占地面积 981 474 186 215 106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7.6 4.5 1.7 1.0 0.3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