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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2017-12-13 08:06:2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我是被执行人。在案件判决前,法院已冻结了我名下一家公司的股权,判决后又执行了我名下其他公司的股权、汽车等财产。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还查扣了我妻子、女儿、女婿、姐姐甚至外甥女的财产,严重超额执行。

其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冻结的财产已足以履行判决义务。判决后,该法院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已查封财产,反而无限制扩大查封范围。法院随后查封的财产不仅涉及我个人,而且涉及案外人。比如,法院判决已经明确我妻子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建议执行申请人另案起诉,却又未审先执,查封了我妻子名下的财产。对于我妻子提起的执行异议,法院置之不理。

同时,在被超额查封的财产价值已远远超出本案判决执行金额时,法院还把我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郑州中院对我采取的措施显然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执行难”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近几年来郑州市法院系统开展“执行风暴”,在破解执行难上取得了成绩。但也有个别法官借“风暴”办“人情案”,违法过度执行。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案件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被随意践踏。

河南郑州市 王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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