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答问

2017-12-11 16:40:3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 王佳宁)《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于2017年11月24日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日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问:能否介绍一下此《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等。

司法部新一届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司法部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律协、部分律师、专家学者和监狱工作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目前已公布实施。

问:这次修改遵循了什么原则?

答: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律师代理范围、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会见手续办理、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等进行修改,做到与法律相一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此次修改以解决问题为重点,对近几年律师、监狱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的问题,逐一作出明确规定,如律师代理范围、律师会见人数等问题。

三是坚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执业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扩大了代理范围、明确了救济措施、调整了会见人数要求、保障了会见时间和次数,等等。

问:这次修改的突出变化是什么?

答:《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共16条,突出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律师代理范围。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规定》第四条扩大了律师代理事项范围,增加了律师可以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同时,实践中律师在办理各种诉讼案件时,有时关键的证人已在监狱服刑,而能否向这个证人调查取证关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因此,新《规定》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