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将24种(四大类)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
浙江检验检疫局表示,今后浙江检验检疫局将继续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懈怠,彻底堵住洋垃圾入境,把好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