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障租赁双方权益
支持租赁居住方式
租购同权!
租房子女就近入学
保障承租人享受同等公共服务权利。有本地户籍或已申领居住证,并且以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房屋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的实施细则。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确保租赁房屋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