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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2017-11-27 14:01:1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沈阳11月27日消息(记者徐志强)日前,辽宁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辽宁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按照《办法》规定,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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