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幼儿园门口聚集了许多孩子家长
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是儿童权益保护的一个关键节点。
《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中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 。同时,这一规定也改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条,只有原则性倡议而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尴尬。
不过,遍查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目前对幼儿教师出现的虐待儿童行为,却很少适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
现实中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结果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侵害行为,往往对加害人适用了,岗位纪律或相应的单位处理规定等进行处分,如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携程亲子园最初就采取了,与涉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
二是,对虐待儿童产生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虐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处罚。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就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可喜的进步,出现在2016—2017年的若干判例中。
在吉林幼儿教师王某某、宋某某采用针头等尖锐物刺,扎多名幼儿的头部、口腔内部、四肢、臀部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并判处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河北幼儿教师宋某采用扎针、恐吓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辽宁幼儿教师王某某虐待六名儿童,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的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虐童入刑,是可喜的进步,可是这样进步何尝不是以孩子受到的伤害为代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