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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住房销售公证摇号选房 全款支付不受优待

2017-11-17 07:01:1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成都商品住房销售公证摇号选房 全款支付不受优待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炒房?此路不通!成都市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政策问答

1 “公证摇号”模式,跟开发商此前自己组织的摇号有何不同?

成都市房管局: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公证摇号可现场进行,也可以网上进行。“跟以往开发商自己组织的摇号不同的是,未来的摇号将全程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保证了摇号的权威性,杜绝暗箱操作。”

《通知》明确了三点,一是公证摇号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二是公证摇号对象为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开盘销售的商品住房;三是摇号引入公证机构。

2“全款”客户有没有购房优先权?如何防止内部人员认购变相捂盘或炒卖房源?能不能捆绑车位、装修等条件进行销售?

成都市房管局:《通知》对购房登记的规则进行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购房登记前应完善购房登记规则。购房登记规则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

总结来说,《通知》明确了购房登记规则不得设置的4类登记条件,一是不得设置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人员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内部人员认购的方式变相捂盘或炒卖房源;二是不得设置有利于全款支付人员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支持购房人以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购房,为所有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提供平等的购房登记机会;三是不得设置捆绑销售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登记时,迫使购房人接受车位、装修改造等其他产品和服务;四是不得设置挂牌价外收费的登记条件,目的在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的购房心理,收取住房挂牌价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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