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吉祥号”终身捆绑最低消费
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姚先生两年前开通了一个手机“吉祥号”。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姚先生需承诺最低月消费138元,并预存两年话费。两年后,姚先生要求变更套餐,遭到拒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回应称,按照约定,姚先生需终身绑定最低月消费。双方协商未果,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承诺最低月消费的约定有效期为两年。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姚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日前,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当事人:终身绑定最低月消费是霸王条款
姚先生上诉称,2015年4月,他在西单大悦城北京移动营业厅开通了手机号1380××××243业务。业务办理时,他被告知,该手机号为“吉祥号”,须承诺最低月消费138元,并预存两年话费。为了获得该号,他与北京移动签订了入网协议以及《承诺低消购全球通“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预存金额3072元。
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从2015年5月开始,北京移动每月向姚先生的手机账户返还128元,共返还24个月。到今年5月,预存金额全部返还完毕。考虑到过去这两年该手机号每月实际使用所需资费并未达到套餐标准,姚先生便想换个更加实惠的套餐。为此,他致电北京移动,对方却告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最低月消费的承诺是终身的。
姚先生不认可北京移动的答复,要求查看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在东城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姚先生拿到了服务协议的复印件,上面记载“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甲方保证上述号码在未销号前每月消费总额不低于已办理业务方案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并及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