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网络平台规制须引入新方法
本报记者 张维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4年来首次大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加上此前的消费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以及正在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均涉及对网络平台的规制。但在互联网实验室于11月8日在京举办的举办的超级网络平台竞争政策和垄断行为规制研讨会上,《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与会专家同时表达了某种担忧,即网络平台经济带给反垄断法的冲突和挑战不可小觑。
全球互联网发展正步入平台经济时代。2017年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总收入达到1.07万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同比增长46.8%,是国内生产总值(GDP)6.7%增速的7倍。中国互联网经历了行业间龙头企业的产品竞争、生态竞争,如今正进入平台竞争阶段。
充分合理的竞争是保证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中国互联网领域从来不缺乏竞争,甚至可以说正是竞争缩短了技术升级周期、优化了产品服务、提高了市场认可度,并促成了中国互联网从追赶者到领航者的转变。然而,在发展升级过程中类似“二选一”这种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从“暗箭”到“明枪”的升级行为也不应该被忽视。
在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分析师石彦红看来,国内目前对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研究还不多,也没有明确对该行为进行界定,但该行为以优势地位为前提,兼具隐蔽性、间接性和强迫性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行为发生端不同,可以分为用户/消费者“二选一”行为和商家“二选一”行为。“二选一”行为的产生,既有平台内部诉求也有外在条件的助力。在生存、逐利和发展动机的驱使下,网络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和实力,在“相对宽松”的大环境下将“二选一”行为从梦中照进了现实,给用户/消费者、商家和竞争平台都带了伤害,不仅提高了竞争壁垒,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阻碍了技术创新、降低了经济效率,甚至减损消费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