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来临,超级电商平台推出的“二选一”竞争模式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引起了广大中小商家和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所谓“二选一”竞争模式,是指超级电商平台要求其合作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渠道,即合作商家只能在超级电商平台和其他竞争性电商平台之间进行“二选一”,以此减少和控制电商平台之间的同业竞争风险。
近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方圆杂志社联合在京召开了“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不同方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角度探讨。
“二选一”涉嫌垄断及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目前在零售业领域,互联网强大的聚合能力已经显露无遗,占有巨大市场份额的超级电商平台已经形成。然而,由于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够,在巨大成交量背后,是电商平台之间对商家资源的野蛮竞争,“二选一”竞争仅是冰山一角。
“我国已经在2008年8月开始实施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要求商家在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我的观点是,不能把电商平台‘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解释说,从竞争政策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明显是在排除和限制竞争。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是供货商或销售商接触消费者的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原则上,任何销售商都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销售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了产品就拒绝其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产品,这不仅严重影响这些销售商的产品销售,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道理很简单,在电商平台之间存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可以得到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因此,“二选一”竞争模式是一种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如果“二选一”的策略在相当大范围关闭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即是损害市场竞争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此时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就需要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