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沈阳11月1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日前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沈阳市对《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自2003年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第十二条,具体改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设施。”
此外,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掘道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