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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强化诉调对接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2017-10-27 13:15:5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除了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司法确认)、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行业调解的“四调对接”机制之外厦门两级法院不断寻求创新突破。例如思明法院联合思明公安分局、思明区司法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厦门市思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对在思明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启动轻微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由保险公司当场确认赔付。同时,思明法院还联合交警、保险协会以及中财保厦门分公司,共同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预付抢救费办法》,对重大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医疗费用限额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

厦门两级法院还充分运用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诉调对接成本,实现信息共享,畅通对接渠道,提高对接效率。例如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以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为基础,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创设微信处理小事故平台,实行远程定损、交警协调、法院确认、保险赔付的微小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同安法院引入“事故通智能易判系统”,用以高效、快速准确的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从立案到自动生效判决书的整个过程,打造保险纠纷快速处理的智慧法庭,探索创新“互联网+”的专业调解+审判的道路。

对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嫌疑的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建议保监局、侦查部门对此类问题给予应有重视,建立府院联动的“反诈保办公室”,构建信息互通、协作便利的反诈保体系,加强对反诈保行为的治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励保险行业运用责任险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辅助作用。2015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保险业者反映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能否适用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担保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人资格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针对该险种的采纳及如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提出规范化建议及试点尝试的建议,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出有关保险公司参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终明确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形式。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广泛参与财产保全,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诉讼保全成本,也挖掘了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关键词:厦门法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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