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关于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了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9种情形: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及了结情况、初核及案件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关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威胁、利诱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安排涉案人员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私下约见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或安排上述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纸条方式打听案情和提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为涉案人员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材料;其他影响依纪依法公正履职的打听、过问、干预行为。
《办法》指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任何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件,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主动、及时登记报告,全面、如实填写《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报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情况,将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