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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废机油行为遭认定难 镇江金山统一办案标准(3)

非法处置废机油行为遭认定难 镇江金山统一办案标准(3)
2017-10-09 11:06:53 央广网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周某等三人对废机油进行“静置沉淀”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并没有为处置废机油采取具体行动,也未改变废机油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处置”的行为特性。故此,对周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宜以污染环境罪处理。

为厘清认识、指导实践,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绪平通过深入论证,认为周某等人使废机油含水量低于5%的目的及现场被大量污染的事实,导致废机油减少数量、缩小体积的必然性,以及周某等人基于处置目的实施收集、静置沉淀、抽水等一系列行为的整体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处置”行为链,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完全支持检察机关的观点,法庭认为公诉人对“处置”行为的理论论证有力、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判决认定周某等三名被告人“采用静置沉淀等方法进行非法处置,造成场地周边水体等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探索统一案件办理标准

据介绍,金山地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非法处置废机油案中遇到的难题,并非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进入司法环节。但是,相对于行政违法处理,刑事案件办理涉及到的证据证明力、取证合法性、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要严格得多。

周绪平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深感行政执法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事实认定、侦查取证、鉴定标准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互脱节、不统一、不科学的问题,为此该院曾多次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的标准,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一大批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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