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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研人员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山西:科研人员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017-10-01 16:11:52 中国青年网

新华社太原10月1日电(记者 王菲菲)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条例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依据。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以上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的,在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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