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9月23日消息(记者刘涛)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从9月25日起,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必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西安市物价局发文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的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就西安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做出通知。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价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售价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