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4日讯记者董碧娟报道: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以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办法》明确,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具备多项基本条件,如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等。
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独立评分,根据评分确定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签订承销主协议等程序后,组成新一届国债承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