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荆门9月9日消息(记者左艾甫 荆门台记者谢安平 通讯员石头)今日,记者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湖北省十堰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荣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2.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7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联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日前,该院已将杨荣辉送交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宜昌市地税局局长、十堰市地税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东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宁、黄少林等20名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地税系统工程、减免税款、个人职务升迁及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万元、电视机5台和钢琴1架,折合人民币共计130.52万元。此外,杨荣辉还挪用公款7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荣辉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检察机关认为杨荣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之前,杨荣辉(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