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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受贿195万 被判5年处罚金30万

2017-09-04 20:45:4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刘毓新通过“打招呼”,让邱某如愿以偿中标。事后,邱某先后分多次送了老同学共160万元。

刘毓新几乎每一次受贿,都与熟人相关。他在担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期间,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为朋友许某的一家监理咨询公司揽活。许某送了10%的股份给刘毓新,10%的股份价值10万元。

受贿195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5年罚30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云南鲜又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安宁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某、云南锦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英镑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公司股份,并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毓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请托方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毓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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