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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09-02 00:55:5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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