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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务部官员邓湛服刑期满 曾获4次减刑

2017-08-26 14:55:4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邓湛提请减刑。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湛减去有期徒刑 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仑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申小琦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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