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杨明还指出,证据的认定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方面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是,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做出鉴定。”杨明告诉记者。
杨明建议,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周汉华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还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要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第二,要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和制度的硬性冲突,通过法院的运作,达到优质高效的结果;第三,要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第四,要形成合力,善用互联网企业的机制。
“网站的很多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衔接配套,互联网法院要考虑如何与有效的机制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合力,而不是加大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周汉华强调。
新浪法院频道事业部总经理张长昊还认为,目前,涉网纠纷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件类型,导致互联网上广泛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法院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供给。
张天昊建议,互联网法院除了常规的审判执行工作,还要把推动涉网纠纷多元化解决作为重要职能,有效预防、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