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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意见 快递泄露隐私拟最高罚10万(2)

2017-08-14 10:33:1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消协:快递企业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是否应当采取禁止责任人员在相应时间内从事快递业务等措施?

  收件人当面验收权如何保证?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中消协: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调包难以举证的问题?

北京晨报记者 陈琳

■提示

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消费者可对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发送至kdzxtl@126.com,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15室,中国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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