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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打闹致伤同学,责任如何划分?

2017-08-04 07:04:0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案例]小勇、小楠、佳佳与大利四人是某小学同班同学,都是男孩。某日中午,放学经该校室外女厕时,佳佳、大利恶作剧将小楠推进女厕所内。随后三人与小勇在校门外相遇,小楠以为小勇也参与了刚才的恶作剧,遂打了小勇一下,引发小勇与小楠的追打。追逐中,小勇摔倒在绿化带的水泥坛边,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小勇父母认为,小勇是在校学生,且是未成年人,损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有监管教育失职之责。小楠、佳佳、大利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依法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小勇的伤是他与其他同学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在学校打闹造成的,且当事学生们应意识到追逐打闹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应由小勇与其他同学共同承担。佳佳、大利的家长均认为,小勇摔倒的事情与他们的孩子搞恶作剧的事情没有关联性,在本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小楠家长则认为,自己孩子对小勇的摔倒及受伤没有任何责任。

[评析]小勇受伤,是与小楠追逐打闹所致。事发时小勇与小楠虽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恶作剧打闹的危险可能发生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二人却无视这种危险性,以致受伤,两人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伤害案件发生在校园内,小勇是未成年人,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当时学生中午放学离校,按校规,应当有保安或值班的校领导、老师在学校门口值班。小勇、小楠追逐打闹的发生离学校门口不远,并没有上述人等及时制止和进行教育。因此,学校对小勇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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