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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向侵权公司索赔1100万未果 仅获赔60万

2017-07-13 09:25:27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两家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案件诉讼合理开支12.45万元。

面对诉讼,贵州永红公司辩称,其涉案商品包装使用“老干妈”字样是为了披露商品已真实添加“老干妈”豆豉油的合理指示,主观上没有攀附意图,客观上不会淡化“老干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故未淡化驰名商标。

此外,贵州永红公司认为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不会挤压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原有消费市场,涉案行为也不属于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贵州永红将“老干妈”字样标注在涉案商品包装上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商品上的“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是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客观上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据此,法院判决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棒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北京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印有“老干妈”字样的牛肉棒。

但对于贵州老干妈提出的8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要求,法院并未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也难以确定。

因此,综合考虑贵州永红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贵州永红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5万元,对贵阳老干妈公司所主张的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16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于贵州永红侵犯贵州老干妈商标行为认可,但仍未支持贵州老干妈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并且重新核定贵州老干妈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变更一审判赔额为17.5万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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