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察委首次披露留置调查厅官细节
今天,中纪委机关报披露了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案的细节。
郭海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3月22日,山西省曾纪委发布消息,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在组织审查22天后,郭海在4月13日被留置了。山西关于郭海的留置通报中就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对留置对象直接冠以“违纪违法”而非“违纪”的表述,可见其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而调查部门又掌握了相当的违纪违法事实,采用的手段自然更加严厉。
留置是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今年全国两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来到他所在的北京团参加审议,发言中特别谈到了留置,他说——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留置的审批、期限、地点、方式,被留置人的待遇与权利,如何保证留置的规范使用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相关细节逐一浮出水面。
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
根据规定,山西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
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