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刘凯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获刑九年。
今日(4月4日),记者从法院了解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省国资委原纪委书记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
刘凯原系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曾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2015年6月,刘凯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籍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郝某、尹某、籍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249.8745万元。
帮人办事超一百一十起 大部分是人事问题
记者在法院发布的案件判决书上看到,刘凯帮助个人或企业办事,收受贿赂的事件一百一十起,其中大部分是帮人办理工作事宜,以及帮人办理编制、提职、任职等事宜,也有帮人解决就学、协调交通肇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