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反恐办对物流运营单位开出首张30万元反恐罚单
本报乌鲁木齐3月23日电 记者潘从武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办获悉,近日,新疆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某托运部未严格履行三个“100%”责任(100%开箱查验,100%实名登记,100%过机安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月19日,根据山东省警方通报,山东省日照市一名从事干果生意商贩,收到新疆喀什叶城县某托运部邮寄的货物中有一件包裹内有违禁物品7件。新疆自治区反恐办立即下达了通报,责成自治区交通厅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包裹系从喀什地区叶城县某托运部发出,该托运部未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X光机安检制度,致使装有违禁物品的包裹得以流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喀什地区运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依申请公开举行听证等法律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给予该托运部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这是新疆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收寄验视制度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新疆自治区反恐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加强行业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及时联动、严格执法,树牢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形成了全社会合力反恐防恐的良好氛围,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落地生根。
在加大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新疆自治区反恐办将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法律知识宣传,实现反恐怖防范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免疫能力,推动形成“开展反恐维稳和反分裂斗争上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 的反恐怖工作格局,构筑全民参与、专群结合的反恐维稳阵线,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钢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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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经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第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