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郭树清上任首对外资行“松绑”: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放开
出任银监会主席不到半月,郭树清迅速推进外资行监管松绑,延续“郭旋风”速度。
3月17日,银监会网站消息,于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松绑外资行在国内的相关业务,被认为对行业带来较大影响,而这份《通知》仅600字。
《通知》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
外资法人银行可投资境内银行放开
在经历一轮外资行对境内银行业投资热潮之后,近几年频现外资行撤离境内银行机构的消息。《通知》对外资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松绑。
《通知》第五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了解,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
对于为什么在此时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
“未来,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该负责人称。
2015年,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设立了八项门槛。
同时,对投资比例也延续了此前的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不过,此次《通知》并未对市场期待的放宽外资银行投资境内银行比例进行调整。
鼓励外资行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
简政放权是《通知》的一个重要部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以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托管业务、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银监会放开了行政审批,变为事后报告制,即都需要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着墨较多的则是,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银监会前述相关负责人称,随着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不断推进,中资企业加快了境外发展步伐,在境外上市、发债、投资并购和境内外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而外资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可以在这一领域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在华外资银行通过与境外母行或联行开展集团内跨境协作,为母行集团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跨境协作、沟通联络等提供服务,协助境外母行或联行为中资企业客户在境内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种协作将有助于提升在华外资银行在连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积极作用。”该负责人称。
《通知》亦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明确自身在母行集团内提供业务协作服务的职责、利润分配机制,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与母行集团业务协作开展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外资银行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在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银监会上述相关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