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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本市户籍家庭使用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买住宅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局(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各级审核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特此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