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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案”再审审判长:原审司法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2017-02-18 18:50:54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图为宣判现场。 张贵摄

原标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确保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和辩护人表示不再上诉。宣判后,本案审判长辛永清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巴彦淖尔中院对王力军案进行再审和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答:巴彦淖尔中院对王力军案再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本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院在再审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宣告王力军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履行职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问:再审判决认定王力军购销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这一行为到底算不算非法经营?

答: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生产,2004年由国务院制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本案中,王力军没有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前述“两证”,从事粮食收购销售活动,违反了当时的行政法规。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至此,农民从事粮食收购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问:原审判决王力军有罪是否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罪责刑相适应(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本案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不存在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问: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是否意味着原审法院判决是一起错案?如果是错案,如何追究责任?

答:原审法院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也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问:再审判决生效后,王力军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中院再审判决生效后,王力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在宣判时已告知王力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王力军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依法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申请具体的赔偿项目、内容,能获得多少赔偿,也应当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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